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性學會 組織章程


民國93年12月18日制訂
民國95年11月1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96年4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草案修訂
民國96年11月1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97年11月1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99年10月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111年2月26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草案修訂
民國111年12月1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性學會”,英文譯名為「Society for scientific study of sexuality in Taiwan, Corp.」(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宗旨:

一、結合對性學有興趣之人士,並建立溝通交流之管道。

二、提升性學專業人士之學術及技術之精進。

三、改善社會對性學之認知及推廣性學之正確知識。

第六條:本會任務:

  • 加強性學之研究,促進性學界內部的專業交流,與性學界以及社會各界的學術交流。
  • 擴大性學在社會中的影響力,普及性學之研究。透過發展會員向社會普及和發展專業交流,提高性學研究的水準。
  • 出版「台灣性學會電子雜誌」(Journal of SSSST),提供最新專業訊息,發表研究成果,交流讀者心得,通報研究協會。
  • 促進性學與各學術領域與業界的結合,建設性領域的產經學研究連絡網。
  • 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的師生、畢業校友及對性學有興趣的仁人志士,透過本會建立密切聯繫。
  • 辦理增進社會福利相關之性教育或性學學術研討活動。

第七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一次繳足終身會員會費者,成為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以機構或團體名義參加,填具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通信會員:台灣以外地區,使用中文的性學研究員及教學人員。

五、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由會員大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以上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始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永久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罷免權之權利,每一會員一票。

二、個人會員、榮譽會員、通信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三、個人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通信會員與榮譽會員享參加會員大會,免費參加會員回饋講座,以及學術研討會與專業訓練折扣。

第十條: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

一、該年尚未繳交會費者。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永久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前項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候補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九條:理會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與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永久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並應於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退任理事長邀請擔任本會榮譽理事長,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無限制。

第二十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應報備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壹萬元;學生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永久會員一次繳清十年會費,終身免再繳會費。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終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實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